虚增营收致连续2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浙江富润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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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不准决定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林中、江富江有归、润及人王燕、收警示函张玉兰: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富润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虚增续年信息相关2021年浙江富润的营收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与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等供应商及上海蓝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蓝韵广告有限公司、致连拉萨美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客户之间的年报循环交易,虚增2020年、财务2021年的营业收入,导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赵林中、总经理江有归、财务总监王燕、董事会秘书张玉兰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赵林中、江有归、王燕、张玉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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